資訊動態
發生勞務派遣時,企業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,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,用工單位要求派遣企業根據業務的需要派遣勞務人員,并支付報酬的一種形式。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單位的培訓成本,規避裁員的風險;另一方面增強了用人的靈活性。因此,受到用工單位的青睞,成為市場發展的趨勢。
一般情況下,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用工單位轉賬給派遣企業,再由派遣企業統一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。在實際業務中,用工單位還會直接發給勞務派遣人員部分福利,比如加班費、節假日補貼等,對于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是按“工資薪金所得”還是按“勞務報酬所得”?成為討論的焦點,有觀點認為:勞務派遣時,用工單位應按“工資,薪金所得”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理由如下:薪酬屬于“工資薪金所得”
?。?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八條規定,工資、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。勞務派遣人員取得的這部分收入與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密不可分,其不在該單位工作,也不可能獲得這部分收益。
?。?)勞務派遣企業根據《勞務派遣協議》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按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而用工單位未在《勞務派遣協議》中約定的額外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報酬屬于同種類型的所得,理應按同個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只不過是用工單位代替勞務派遣企業履行這部分代扣代繳義務而已。因此,從本質上講該部分薪酬屬于“工資薪金所得”。
- 上一個:社保對于我們的生活有多重要?
- 下一個:勞務外包能為企業解決哪些問題?